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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工信部等联合发声:企业如何拿到3000亿1.6%利息的贷款

时间:2020-02-09 23:11:47 来源: 责任编辑:舒鑫

前言:

  2月7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人行、审计署五部委联合发文,明确了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的具体细节。

  这样正回应了2月5日,国常会提出要“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的政策要求。

  从后来央行副行长答记者问了解到,人民银行将向主要全国性银行和湖北等重点省(市、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提供总计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那么,央行再贷款具体如何运作,财政部补贴具体又如何运行?

  总体而言,这轮疫情过后面临的经济问题如何解决将是政策考虑的核心。财政部和央行的政策空间足够,也就是这两个部门手里大把现金,但是绝不能大水漫灌,如何有效识别定向支持考验监管智慧。

  短期防疫战最核心是保障防疫物资供给,所以央行1月31日就大手一挥洒出3000亿,但是这3000亿必须通过商业银行才能给到企业,央行规定我给你1.65%利息,你给到企业不能高于3.15%利息。财政部说我再给企业补贴80-85BP。可是到了2月5日没过几天国常会说这还是利息太高,财政部需要按照3.15%的50%补贴,这样防疫相关企业的贷款利息不超过1.6%。

1、哪些企业可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主要包括: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如何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具体工作由发改委、工信部负责,具体申报流程是:各省级发改、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央企可直接提出申请。发改委、工信部研究确定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市等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建本地区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省级发改、工信部门上报备案。申请的同时,可同步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

3、银行如何申请专项再贷款?

  全国性银行向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申请;地方性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审核发放。

4、专项再贷款发放银行有哪些?

  主要为9家全国性银行(2000亿元)及10家地方法人银行(1000亿元)。具体为三大政策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重点省(市)(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10家地方法人银行。

  注意这里的选择并不是根据疫情的轻重选择,而是根据防疫物资比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生产重点10个最大的省来挑选的。

5、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利率和期限如何确定?

  期限1年,利率为上月LPR-250bp(也就是4.15-2.5为1.65%)。这个是央行向商业银行收的利息。

6、专项再贷款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专项再贷款实行“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这种模式在《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办发〔2018〕110号)中就已提出,即银行先放贷再申领再贷款资金,这样可使企业更快拿到钱。

7、专项再贷款的利率为多少?

  央行对银行的再贷款利率期限1年,利率为上月LPR-250bp(当前为1.65%)。

8、银行对相关企业的贷款利率为多少?

  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00bp(也就是银行给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为3.15%),结合财金〔2020〕5号《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明确的“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也即是3.15%的50%,中央财政补贴大约是1.575%,这样企业正好拿到贷款的融资利率低于1.6%。

9、金融机构对央行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有何限制?

  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重点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10、相关企业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应如何使用?

  应确保专款专用,即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

  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

  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

  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

  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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