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在光照资源较好的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又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2014年10·17扶贫日期间,启动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2015年初下达了安徽、河北、山西、宁夏、甘肃、青海等6省光伏扶贫试点专项建设规模150万千瓦。2016年3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光伏扶贫在全国全面展开。2016年10月、2017年12月分两次各下达光伏扶贫专项规模516万千瓦和419万千瓦,2017年在年度规模中明确8个省共450万千瓦普通电站规模也全部用于光伏扶贫。此外,各地根据国家政策还自行组织建设了一批光伏扶贫电站。截至2017年底,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补助目录项目553.8万千瓦,覆盖贫困户96.5万户。
通过三年多努力,光伏扶贫取得了稳定带动群众增收脱贫、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动能源领域供给侧改革“一举多得”的效果,成为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和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增强了贫困地区内生发展活力和动力。
光伏扶贫工作政策性很强,需要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制度体系。2017年6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在具备光热条件的地方实施光伏扶贫,建设村级光伏电站,通过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为做好光伏扶贫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意见》,指导各地推动开展光伏扶贫工作。作为产业精准扶贫的一项创新举措,光伏扶贫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补贴电费结算不及时、电站建设质量不高、后期维护欠规范等问题,一些地方扶贫对象扩大化,个别地方存在“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现象。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光伏扶贫专题协调会议,明确了完善扶贫机制、建设村级电站、下达建设规模、加大政策保障、强化组织领导等相关意见。
按照会议精神,结合光伏扶贫工作实践,《办法》在《意见》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在建设模式方面,明确以村级电站为主要建设模式;在建设资金方面,要求由各地政府出资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不得向银行借款;在收益分配方面,要求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办法》主要突出以下五个原则:一是目录管理原则。国家对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二是新老衔接原则。区分新老项目,分类施策,新项目按照《办法》严格规范管理,老项目按照当时文件管理。三是省负总责原则。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对本省光伏扶贫的实施负总责。四是“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原则。五是不得负债建设原则。新项目由政府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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